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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范围
2021-04-17 14:22



深圳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范围SZDB/Z 254—2017

表1 饮食业单位规模划分


限值要求 

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要求:现有和新建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.0mg/m³,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为90%。 

非甲烷总烃(NMHC)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臭气浓度限值要求:现有大型和新建大型饮食业单位非甲烷总烃(NMHC)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/m³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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